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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今起有五项调整

  缴费首月即享医保待遇

  昨日,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5项内容,新政策从9月1日起实行。

  调整一:取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取消新参保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参保居民从缴费所属期的首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手续。

  调整二: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费

  意见规定,为了使居民缴费周期与上级财政补助政策保持一致,参保居民均按自然年度缴费,一年缴纳一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一次缴纳至毕业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调整三:提高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标准

  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年人均20元,提高到每年人均40元。

  调整四:居民在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外地住院或在外地期间的急诊住院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郑州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调整五: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

  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农民工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渠道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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